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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CDE《药品上市后变更》3连发

2026-06-26 来源 :注射剂工业网站

2026年6月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境外生产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问与答(一)》《国外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后可遴选为参比制剂的情形(征求意见稿)》《国外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后参比制剂申请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







境外生产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问与答(一)

发布时间:2026-06-16

问题一、备案资料应当按照哪些文件要求准备?

答:备案资料应当按照《已上市中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已上市中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境外生产药品分包装备案程序和要求》规定的资料要求进行准备。其中使用商标的,应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境外持有人委托新代理注册关系和解除原委托代理注册关系文书、公证文书及中文译本。

问题二、备案公示信息有误是否可以修改?

答:备案为告知事项,备案公示后信息不可进行修改,如信息有误,持有人需重新进行备案。备案公示信息由申请表抓取,持有人在填写备案信息需要关注药品通用名称、药品批准文号/注册证号/原料药登记号、上市许可持有人/原料药申请人名称及地址、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代理机构名称及地址、备案内容等相关信息是否准确无误。

问题三、什么情形下可以在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中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

答:凡纳入化学药品目录集的仿制药可以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持有人按照《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的相关要求,进行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备案后即可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

问题四、对于已核发的药品注册标准、生产工艺等文件中编辑性错误需进行更正的,应按什么路径办理?

答:对于已核发的药品注册标准、生产工艺等文件中如不涉及实质性内容变更,仅为编辑性错误需更正的,请持有人按照勘误流程办理。

问题五、化学药品变更贮藏条件是否属于备案范畴?

答: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变更药品贮藏条件属于重大变更,不属于备案范畴,应申报补充申请。

问题六、药品注册证书或者批准通知书中提出进一步研究要求的,持有人完成研究后是否可以递交备案?

答:药品注册证书或者批准通知书要求持有人完成研究后递交补充申请的,不属于备案范畴。药品注册证书或者批准通知书要求持有人根据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变更管理类别的或者制定合理的控制策略的,持有人后续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基础上,判断为中等变更的,可递交备案事项。

问题七、港澳已上市传统外用中成药备案如何办理?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市监药〔2020〕159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简化在港澳已上市传统外用中成药注册审批的公告》,港澳已上市传统外用中成药备案应当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问题八、药品说明书增加境外持有人指定境内责任人信息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境内责任人管理暂行规定〉的公告》(2024年第137号,以下简称137号公告)要求,境外持有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指定的境内责任人,不属于报国家局备案的范畴。境外持有人按照第137号公告办理后,自行在说明书中新增境内责任人信息,后续在年度报告中载明。





关于公开征求《国外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后可遴选为参比制剂的情形(征求意见稿)》和《国外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后参比制剂申请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16

为指导国外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后参比制剂遴选工作,我中心经征求相关行业协会意见、广泛调研和讨论,起草了《国外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后可遴选为参比制剂的情形(征求意见稿)》和《国外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后参比制剂申请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

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

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邮箱:

联系方式:cdecbzj@cde.org.cn

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6年6月16日





关于举办ICH E11A指导原则落地实施背景下的儿科外推策略与实践培训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16

为进一步推动ICH《E11A:儿科外推》指导原则在我国的落地实施,国家局ICH工作办公室、药审中心计划举办ICH E11A指导原则落地实施背景下的儿科外推策略与实践培训会。特此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26年6月26日14:00-17:00

二、培训地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 学术报告厅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港国际科技园G栋9楼901会议室

三、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ICH工作办公室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承办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

四、参与对象

医药企业研发人员、儿科临床研究者、学术界生物统计与临床药理专家、监管机构人员。

五、授课专家及主要内容

本次培训将邀请来自监管机构、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等在临床药理、生物统计学、儿科临床及研发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担任讲者。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六、报名方式

此次培训不收取报名费,参会人员需要扫描下方二维码报名页面注册即可。培训仅为线下形式,名额限200人,报完为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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